开封市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betway电竞登录 时间:2023/11/8 22:12:30 来源: 0 次浏览

开封市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促进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领域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区域内,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河南省红十字志愿者平台”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市、县(区)红十字会登记备案,由红十字会领导,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项目)。

第七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红十字会核心业务工作,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八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要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根据社会需求,逐步创建持续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基地)。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九条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通过“河南省红十字志愿者平台”注册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年龄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五)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着统一服装(由注册地红十字会发放),已注册的红十字志愿者在提供服务后,由所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在“河南省红十字志愿者平台”记录志愿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全市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机制,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培训

(一) 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

(二)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危机处理培训;

(三) 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实行属地管理,在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办理转出(入)手续,并做好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本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自愿退出。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组织可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有具体负责人;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经所在地红十字会批准,并在“河南省红十字志愿者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红十字会进行报备,不得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要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等方面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红十字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五)及时、如实记录红十字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接受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可撤销备案登记: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宣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等领域。

第二十二条  县(区)红十字会要广泛动员社区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构建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设计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易受损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活动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应对预案、措施和危机应对机制,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需要,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为红十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受灾当地人民政府及红十字会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激励与表彰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晋级鼓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志愿服务时间可跨年度累计计算,每年1月统计上年1月至当年12月服务时间。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区)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红十字会负责颁发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红十字会可向其直属的红十字志愿者颁发相应的星级志愿者证章。志愿者星级证章由总会设计、各级红十字会根据管理权限制作并发放。

第三十四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可以由省级红十字会评定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主动将红十字志愿服务融入国家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加强与文明办、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文明服务评测体系。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经费来源: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鼓励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通过承接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资金;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当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在条件允许下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各县(区)红十字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betway电竞登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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